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南京专业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6日 来源: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tyjtzsls.com/

 宋律师,南京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以及要物合同是两种现在非常常见的合同,合同在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这两种合同在社会上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那么对于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大家都明白两者的定义以及相关知识吗


  一、要式合同


  1、定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类别


  要式合同不动产合同


  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要式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 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涉外合同


  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对于人们的经济财产又加一步的进行了细化,类似于动产与不动产这样。很多人对于动产都不是很了解,有其是动产的买卖合同诉讼。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动产抵押目的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厂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债务,假如没有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那银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机器设备,不仅创造不了价值,而且银行因为保管而要花费不少的精力和金钱、工厂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叹。这样严重浪费了资源,不利于经济发展和违反物尽其用的准则。所以有了动产抵押制度的话,银行和工厂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资源。还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车司机把出租车抵押给银行、运输公司把自有的火车抵押给银行,这样做对双方都有益,这就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价值。


  三、动产抵押范围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动产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的全部内容。纠纷的解决其实不只有诉讼的方式,有时候采取仲裁或者是调解的方式也能解决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