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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两种特殊权利 买房签合同,陷阱需注意

添加时间:2022年8月12日 来源: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tyjtzsls.com/

  边琦律师,南京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仓储合同两种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双方当事人中都有特殊权利,即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察权和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仓储合同的两种特殊权利。

  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提存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的程序

  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自己的利益。

  

买房签合同,陷阱需注意

  核心内容:签合同是买房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买房者不要只沉浸于将要搬入新房的喜悦中,还要打醒十二分钟的精神签订买房合同不要稍不注意就跌进渗透在合同中的陷阱。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买房签合同时,需注意哪些陷阱

  以下是常见的购房合同陷阱,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留意。

  一、购房初期的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合同。

  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一般在购房初期,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都会为了保证交易完成而签订一份含有定金条款的购房意向书,定金条款要仔细看,因为如果由于您的个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您可能难以拿回定金。所以,在购房过程中,凡是书面材料出现专业术语或者您含糊难以拿定的词汇要咨询清楚,以免上当受骗。

  二、房屋面积上设置陷阱。

  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往往会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而且他们会在合同条款声明免责,所以一定要谨慎处理。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时,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

  三、违约要仔细看,为自己可能的维权做准备。

  开发商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提供一些格式条款限制购房者权利。

  四、房屋质量条款要提前制定,实践中许多购房合同纠纷,往往是由房屋质量问题以及相关物业服务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

  出现问题后难以界定是诉讼中难以突破的问题,所以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事先约定清楚这些条款或者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前查清楚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清晰。

  由于房地产合同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难免会存在一些陷阱和漏洞,希望大家在购房过程中,及时联系相关专业人士答疑解惑,以避免后顾之忧。

  知识延伸:

  买房需要注意:;五证两书;

  一、五证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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