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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27日 来源: 南京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tyjtzsls.com/

  宋律师,南京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

一、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

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二、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告知受让人,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三、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

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四、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

以买卖或其有偿方式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所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无偿让与债权,让与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但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受让人于债权转让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如何认定的”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如果采用公告登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但是,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案例: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500万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07年4月20日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商贸,并于2007年5月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还是**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已对**商贸和**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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